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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龍基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11、38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龔龍基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五部分)無罪。

事 實龔龍基、楊衍波、詹世光、温士霆(楊衍波等3人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均明知若無真實交易仍收受他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扣抵銷項使用,為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且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其記載應符合真實交易內容,不得填製不實內容。而楊衍波於民國105年間是遠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波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詹世光則是實質負責人,温士霆則為遠波公司之員工,龔龍基則是應允詹世光之邀約,利用遠波公司名義為下列犯行:

㈠詹世光明知遠波公司無進貨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楊

衍波、温士霆、龔龍基則基於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逃漏稅捐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申報期別,遠波公司透過龔龍基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營業稅。

㈡詹世光、龔龍基、温士霆明知實際與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交易

之人非遠波公司,不得以遠波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即為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楊衍波則基於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申報期別,詹世光依龔龍基指示以遠波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而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龔龍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亦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令取證等應予審酌是否證據排除之事由,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固坦承犯罪事實㈡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惟否認犯罪事實㈠之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逃漏稅捐犯行,辯稱:伊開給遠波公司多少發票,遠波公司就要開多少發票出去,也就是說雖然伊給遠波公司發票,可以讓遠波公司折抵稅額,但因為遠波公司一樣要開同額的發票出去,所以並不會有逃漏稅的結果等語(本院卷第198-204頁)。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示提供發票與詹世光使其得以折抵遠波公司之營業稅額,以及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就事實上是發生在龔龍基(賣方)及其客戶間之交易,竟以遠波公司作為賣方開立統一發票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除經被告陳述如上,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稅籍登錄稽查報告(112他4431卷第45-48頁)、公司異動情形資料一覽表(112他4431卷第63-66頁)、營業人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籍資料(112他4431卷第69-70頁)、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112他4431卷第71-73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112他4431卷第83-87頁)、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112他4431卷第90-94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稅籍申請購票統一發票申請書(112他4431卷第103頁)、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112他4431卷第145-147頁)、103-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憑單(112他4431卷第157頁)、申報書(112他4431卷第165-16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營業稅及營業稅基本資料加明細(112他4431卷第169-170頁)、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112他4431卷第77-79頁)、統一發票購票證明(112他4431卷第289-295頁)、進貨發票彙整報表(112他4431卷第299-309頁)、進貨發票彙整報表(112他4431卷第313頁)、發票明細資料表(112他4431卷第327頁)、未辦繳稅不實統一發票細表(113他4511卷第87-102頁)可稽,當可認定。

三、認定被告本案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理由㈠經查,被告確有提供犯罪事實㈠所示提供發票與詹世光使其得

以折抵遠波公司之營業稅額一節,業經說明如上。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清楚知悉其給遠波公司的進項發票,遠波公司將來必然會拿去做稅額的扣抵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03頁)。從而,被告確有提供發票以幫助遠波公司逃漏稅捐之客觀犯行及幫助犯意明確。

㈡被告固辯稱:遠波公司會就進項發票開立等額的銷項發票,從而並不會有逃漏稅的結果等語。惟查:

1.遠波公司於形式上販售商品與他人後,即會產生營業稅之納稅義務,而此納稅義務,遠波公司本得選擇以「納稅」或「折抵進項」之方式加以消滅。若遠波公司選擇不以「納稅」之方式為之,而欲以「折抵進項」之方式進行,則即應以真實之進項加以折抵,若虛增進項加以折抵,即屬逃漏稅捐之作為。而本案中,被告提供並非遠波公司真實進項之發票,使遠波公司得用以折抵營業稅額之作為,依前揭說明,自屬幫助逃漏稅犯行明確。

2.被告固辯稱遠波公司會開立等額的銷項發票,並無幫助逃漏稅捐等語。惟本案認定逃漏稅捐之重點,並非僅在遠波公司開立等額銷項發票之作為,而是開立銷項發票後所生之營業稅額(及其納稅義務),是否是以不正方法予以折抵。易言之,遠波公司開銷項發票後產生的納稅義務,若選擇以「納稅」之方式處理,則不會有幫助逃漏稅之作為,但本案被告之所以被認為構成幫助逃漏稅,就是因為提供遠波公司非真實進項之發票來抵稅,而幫助遠波公司逃漏開立銷項發票後所生之營業稅。是被告前揭所辯非無誤會,礙難憑採。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即最後一次申報期別105年5-6月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

2.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3.比較新舊法,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論處。

㈡論罪及共同正犯

1.犯罪事實㈠部分(即遠波公司收受發票後報稅):⑴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⑵起訴書固記載此部分被告與楊衍波、詹世光、温士霆論以共

同正犯等語(起訴書第7頁),惟起訴書又稱被告構成逃漏稅捐罪之幫助犯(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非無矛盾之疑,就此礙難憑採,併此說明。

⑶起訴書於論罪欄固記載「…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等語(起訴書第13頁)。惟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之記載,並未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客觀行為。且犯罪事實㈠是收取假發票後申報扣抵銷項,客觀上並未見遠波公司有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作為,自無從認定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公訴檢察官雖已就此表明更正,惟仍一併說明,以期明確。

2.犯罪事實㈡部分(即遠波公司開立不實發票)⑴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惟若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正犯或共犯。

⑵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屬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

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⑶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被告固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詹世光、温士霆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就不同營業稅申報稅期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不適用減刑之說明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考量被告參與程度非低,礙難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㈤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遠波公司並非實際與附表一、二營業人交易之人,竟仍為本案犯行,影響商業會計及稅捐稽徵之正確,應予非難;衡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大部分犯行,並考量本案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逃漏營業稅額之數額,暨考量被告之動機、手段、各別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斟酌被告各次犯行犯罪性質類似,手法雷同,犯罪時間集中,兼衡其犯罪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等總體情狀,依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罪間之關係及時空密接程度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被告本案犯行,雖使遠波公司得藉由扣抵營業稅方式逃漏稅捐,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而應依法沒收,惟考量公法欠稅債權之優先性及執行強制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因上揭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固認:

1.被告提供附表三東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櫻公司)出具之發票給遠波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其中一部分),此部分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2.此外,如附表二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他人部分,則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3.再者,如附表四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滬京國際有限公司、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翊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9、10其中一部分),則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㈡惟查:

1.就附表三東櫻公司出具發票給遠波公司部分,東櫻公司負責人黃昱升於偵訊陳稱:不知道遠波是誰、不認識被告及詹世光等語(112他4431卷三第181頁),核與被告稱不清楚為何遠波公司會有東櫻公司的發票之內容相符(本院卷第199頁)。是東櫻公司之發票是否確為被告提供給詹世光、遠波公司一節,尚非無疑,卷內亦無相關資料足以證明此部分,尚難就此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2.如附表二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他人部分,被告始終陳稱確實有交易商品,只是在名義上透過遠波公司進行交易,或者是將發票開回明艦、滿意國際、思維公司,再以明艦、滿意國際、思維公司開給客戶等語(本院卷第201頁)。而核諸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其負責人之陳述,其中多數亦是稱確實有購入商品而取得發票等語明確(112他4431卷一第345-346頁、112他4431卷二第23-24頁、112他4431卷二第83-84、99-100頁、112他4431卷二第111-112頁、112他4431卷二第195-196頁、112他4431卷二第229-230頁、112他4431卷二第349-350頁、112他4431卷三第237-238頁、112他4431卷三第275-276頁、112他4431卷三第307-308頁、112他4431卷三第323-324頁、112他4431卷三第343-344頁、112他4431卷三第355-356頁、112他4431卷三第371-372頁、112他4431卷三第387-388頁)。附表二營業人既然是基於真實交易下所取得之發票,或是將再與他人就該發票金額進行真實交易,無從認定附表二營業人有逃漏稅捐之意思與作為。易言之,附表二營業人取得發票之作為,尚難認定是要出於逃漏稅捐之目的,且不能認定附表二所示營業人於取得遠波公司之發票後有用以逃稅之舉。附表二之營業人既難認定有逃漏稅捐之作為,則被告自無從從屬論以幫助附表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罪嫌。

3.如附表四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滬京國際有限公司、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翊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被告始終陳稱其所交易之商品為購自燦坤之3C產品(本院卷第84頁),並於審理中逐一確認起訴書中遠波公司發給之營業人,表明如附表四所示裝潢、營造公司所取得之遠波公司發票與其無關等語。而觀諸附表四所示公司,其營業內容確實為裝潢、營造相關,此有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112他4431卷二第35頁)、滬京國際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異常進項分析表(112他4431卷二第267-309頁)、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112他4431卷二第315頁)、翊洺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112他4431卷二第163頁)在卷可稽,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營業內容相距甚遠。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方月玲於偵訊中陳稱不認識被告等語(112他4431卷三第379-380頁)、翊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卓軒於國稅局亦未陳稱發票與被告有關(112他4431卷二第167-168頁)。綜上所述,難認附表四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滬京國際有限公司、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翊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被告與詹世光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就此應為無罪認定。

㈢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揭罪嫌,本應諭知無罪,然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前經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五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則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貳、惟如前揭所述,如附表五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告始終陳稱與其無關,觀諸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內容、負責人方月玲於國稅局之談話,亦可佐證被告所言非虛,從而,難認附表五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告與詹世光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就此應為無罪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遠波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42萬5,714元 7萬1,286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17萬7,143元 8,857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NN00000000 8萬8,571元 4429元 NN00000000 4萬952元 2048元 N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89萬5,238元 4萬4,762元 NN00000000 84萬7,619元 4萬2,381元 小計 6張 218萬2,856元 10萬9,144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82萬2,095元 4萬1,105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1萬286元 5,514元 PG00000000 3萬3,333元 1,667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63萬3,333元 3萬1,667元 PG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PG00000000 13萬7,143元 6,85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6萬2,857元 2萬3,143元 PG00000000 46萬5,714元 2萬3,286元 PG00000000 45萬6,190元 2萬2,810元 PG00000000 44萬952元 2萬2,048元 小計 10張 400萬9,522元 20萬478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6萬6,667元 3,333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QA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6萬3,810元 8,190元 QA00000000 66萬5,715元 3萬3,285元 QA00000000 6萬5,714元 3,286元 QA00000000 22萬6,667元 1萬1,333元 QA00000000 6萬1,905元 3,095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3萬5,238元 6,762元 小計 11張 242萬3,811元 12萬1,189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5萬4,286元 2萬2,714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45萬9,048元 2萬2,952元 QU00000000 45萬7,143元 2萬2,857元 104年8月 QU00000000 33萬3,333元 1萬6,667元 QU00000000 31萬4,286元 1萬5,714元 QU00000000 34萬2,857元 1萬7,143元 小計 6張 236萬953元 11萬8,047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70萬5,000元 3萬5,250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RN00000000 22萬4,400元 1萬1,220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4萬2,400元 2萬7,120元 RN00000000 83萬1,000元 4萬1,550元 RN00000000 9萬476元 4,524元 RN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RN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RN00000000 26萬6,667元 1萬3,333元 R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RN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9,524元 2萬476元 RN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萬1,429元 1萬8,571元 小計 13張 462萬5,658元 23萬1,282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萬1,706元 2萬585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2萬1,667元 1萬1,083元 SG00000000 45萬1,283元 2萬2,564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SG00000000 9萬3,333元 4,667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7萬1,429元 8,571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1萬7,143元 2萬857元 SG00000000 36萬5,714元 1萬8,286元 SG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小計 13張 366萬9,419元 18萬3,469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萬2,143元 1,607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5萬3,333元 2,667元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7萬7,143元 3,857元 BM00000000 5萬7,143元 2,857元 BM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BM00000000 2萬8,562元 1,428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萬8,571元 929元 BM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BM00000000 9,524元 476元 BM00000000 16萬1,905元 8,095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小計 14張 118萬1,180元 5萬9,060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7萬6,190元 2萬3,810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57萬1,429元 2萬8,571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43萬3,333元 2萬1,667元 小計 6張 290萬9,524元 14萬5,476元

附表二:遠波公司開立予營業人之銷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萬7,619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Z00000000 39萬476元 CZ00000000 37萬1,429元 小計 3張 120萬9,524元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萬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3萬元 宇頡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13萬9,048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0萬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1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20萬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104年2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明艦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萬7,619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萬7,143元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2萬4,571元 小計 16張 222萬1,427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0萬4,762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水里行動館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0萬4,762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1萬4,286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5萬1,333元 PG00000000 5萬8,000元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4萬8,571元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萬8,571元 PG00000000 4萬6,667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萬5,238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8萬2,857元 PG00000000 8萬1,905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萬元 小計 23張 400萬9,331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26萬3,809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23萬8,095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7萬7,619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30萬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17萬7,143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18萬3,333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29萬3,333元 小計 7張 153萬3,332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6萬6,667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24萬3,810元 QU00000000 18萬8,571元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34萬7,619元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2萬3,810元 QU00000000 42萬8,571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5萬2,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95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00元 QU00000000 2萬810元 小計 12張 277萬620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5萬3,600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2萬4,100元 RN00000000 70萬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2萬8,000元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萬7,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萬3,333元 RN00000000 2萬4,762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萬2,286元 RN00000000 1萬1,429元 RN00000000 2萬2,952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元 明景生技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0萬9,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7萬4,286元 RN00000000 47萬5,238元 RN00000000 47萬1,429元 小計 15張 455萬7,796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6萬1,905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3萬3,333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1萬4,286元 SG00000000 24萬2,857元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SG00000000 3萬5,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3萬8,095元 SG00000000 44萬7,619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2萬3,714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萬3,810元 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9萬5,238元 SG00000000 18萬952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萬3,810元 SG00000000 29萬476元 SG00000000 20萬6,667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7萬6,176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6萬8,571元 耀運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0萬元 SG00000000 5,238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6萬4,000元 小計 21張 385萬1,747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16萬1,667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25萬8,086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24萬7,143元 小計 4張 89萬5,467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42萬8,571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3萬8,095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小計 9張 295萬2,378元

附表三: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下半部)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東櫻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2萬952元 2萬1,048元

附表四: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編號 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下半部)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萬9,048元 2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中部)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滬京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88萬5,714元 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上半部)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25萬1,250元 BM00000000 4,762元 BM00000000 4萬2,857元 BM00000000 3,810元 BM00000000 4萬7,619元 BM00000000 1,048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8萬2,381元 小計 7張 53萬3,727元 4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中部及下部)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8,896元 CD00000000 2萬元 CD00000000 38萬3,000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14萬元 CD00000000 1萬7,000元 CD00000000 1萬2,000元 CD00000000 21萬8,800元 CD00000000 14萬2,000元 CD00000000 8萬9,143元 CD00000000 64萬2,000元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24萬4,762元 小計 11張 191萬7,601元

附表五: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05年1-2月(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1萬7,880元 AU00000000 6,000元 AU00000000 4,500元 AU00000000 3萬9,600元 AU00000000 1萬1,390元 AU00000000 3,500元 AU00000000 1萬元 AU00000000 1,800元 105年2月 AU00000000 1萬6,939元 AU00000000 25萬9,200元 小計 10張 37萬809元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