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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世昌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世昌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莊世昌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案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571號判決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5年7月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另案之日即115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