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聖俊選任辯護人 鄭又瑋律師
郭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23號、112年度偵字第35916號、112年度偵字第52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13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家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