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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JANTHANUPONG RAMITA具 保 人 YANISA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YANISA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JANTHANUPONG RAMITA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YANISA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7月15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諭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查被告已出境,於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無法執行拘提,故本院逕予通緝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駐泰國代表處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入出境資料、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在卷可查,足認屬實。綜上,堪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