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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允杰上列被告因略誘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允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略誘罪等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