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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進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90、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進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廖進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案詐欺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12月1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29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4執更癸字第4373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