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GIAP VAN CAU(中文名:甲文球,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GIAP VAN SONG(中文名:甲文河,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被 告 GIAP VAN TIEN(中文名:甲文進,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被 告 BUI QUANG CHUNG(中文名:裴光忠,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泓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DAU XUAN DU(中文名:竇春遊,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被 告 PHAM VAN TRINH(中文名:范文程,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劉豐億律師被 告 DOAN TRUONG GIANG(中文名:段長江,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許金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15、31301、38046、4582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雨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