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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蔡○娟 年籍詳卷被 告 王孟維

謝明祐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孟維被訴擄人勒贖致死等案;被告謝明祐被訴遺棄屍體案件(本院11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蔡○娟據以訴請被告2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擄人勒贖致死、遺棄屍體犯嫌部分,均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