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蔡○娟 年籍詳卷被 告 謝易呈
莊右任陳琮文
吳尚珉蔡亞倫
馬冠宇陳泓銘許庭維
許庭漢蔡文豪李浩為
張偉華
李睿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郭哲安蔡振明
吳志瑋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