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貴宏
陳詠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3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197號、112年度偵字第17285號、112年度偵字第37452號、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112年度偵字第38729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2號、112年度偵字第29168、29170、30883號、112年度偵字第33881號、112年度偵字第23143、23118號、112年度偵字第49227號、112年度偵字第56502號、113年度偵字第33235號、113年度偵字第4101號、113年度偵字第27814號、114年度偵字第2582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46號),因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曾貴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詠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貴宏、陳詠晴均明知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陌生人,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間某時,由曾貴宏提供其申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予鍾家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判刑確定),陳詠晴則提供其申辦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予鍾家豪,作為收取受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及供轉帳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嗣鍾家豪取得前開帳戶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二「詐欺方式及經過」欄所示方式施以詐術,致各該對象陷於錯誤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匯款至曾貴宏之彰銀帳戶,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陳詠晴之遠東帳戶,且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近空,以此方式切斷金流,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曾貴宏、陳詠晴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上開被告所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各該告訴人之匯款時間、金額,更正如附表二所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曾貴宏、陳詠晴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經查:
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於113年7
月31日有所修正,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同法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又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比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必其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⒉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先後於11
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有所修正,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次修正)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第2次修正),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歷經上開修法後,被告2人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減刑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⒊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之洗錢犯行,洗錢之財物金額未達1億元
,且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亦無犯罪所得,從而,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涉洗錢罪之法定刑、自白減輕其刑等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應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㈡是核被告曾貴宏、陳詠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452、338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曾貴宏所涉犯行,漏未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予補充。
㈢附表編號2、4、5、8、12、13、14、16、20、21、25、29所
示之告訴人,受詐欺後分次匯款,乃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各該告訴人,致上開告訴人於密接時間分次匯款,其施用之詐術方式、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告訴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2人以提供金融帳戶之單一行為,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
分別以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對各該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曾貴宏之彰銀帳戶內,再層層轉匯被告陳詠晴之遠東帳戶,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自金融帳戶轉匯或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又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又附表二編號3、7、27所示部分,與本件被告曾貴宏已起訴
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附表二編號1、2、4至8、10至20、22至29,與本件被告陳詠晴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擴張併予審理。
㈥被告2人幫助他人實行洗錢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陳詠晴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本案亦無犯罪所得應予繳回之情形,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另被告曾貴宏於偵訊時雖表示「不認罪」,但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已明確供出其申辦之彰銀帳戶之交付及使用情節,已坦承本案客觀事實,雖被告曾貴宏對其主觀犯意仍有所辯解,但本案涉及不確定故意的認定,此為法律概念,本難期待被告曾貴宏能夠清楚理解該概念的意義與具體適用,故被告曾貴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既已自白全部犯行,並為認罪之表示,自應從寬認定被告曾貴宏於偵查中亦已承認本案犯行,且本案亦無犯罪所得應予繳交之情形,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197號、112年
度偵字第17285號、112年度偵字第37452號、112年度偵字第19769號、112年度偵字第38729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2號、112年度偵字第29168、29170、30883號、112年度偵字第33881號、112年度偵字第23143、23118號、112年度偵字第49227號、112年度偵字第56502號、113年度偵字第33235號、113年度偵字第4101號、113年度偵字第27814號、114年度偵字第25826號移送併辦部分,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31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4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將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
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2人提供銀行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詐取之金額,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陳詠晴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曾貴宏雖與告訴人顏子瑜、黃茹郁達成調解,然未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沒收: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條文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有為必要,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徹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經查,本案告訴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隨即遭不詳詐欺者提領一空,上開洗錢之財物未經查獲,亦非被告2人所得管領、支配,被告2人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諭知沒收。⒉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因此實際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2人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⒊至被告2人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但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郝中興、蔡雅竹、吳怡蒨、陳旭華、甘佳加、楊挺宏、林柏成、劉玉書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哲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戶 1 曾貴宏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2 鍾瑞賢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3 陳詠晴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第一層匯款時間 第一層匯款金額(新台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 第二層匯款金額(新台幣) 第二層帳戶 證據 備註 1 吳婉庭(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自稱「蔡佩芸」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於社群軟體臉書發布貼文徵職,並向吳婉庭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婉庭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2、3之款項一併匯出) 48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吳婉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二第5至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吳婉庭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31至49頁) ⒌吳婉庭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51頁) ⒍吳婉庭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55至73頁) ⒎虛擬貨幣網站之頁面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53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2分許(起訴書、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1時1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5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6分許 5萬元 2 鍾佳妏(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通訊軟體LINE暱稱「mia」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9日上午8時4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妏佯稱:於「群益投信」投資平台可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鍾佳妏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5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 48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鍾佳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631卷第357至36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11分許,應予更正) 71,950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1,980元,應予更正)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4分許 476,000元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43分許 122,000元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23分許 426,000元 3 朱湘吟(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李昕」、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瓔」、「人事襄理-詩潔」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晚間8時許先於臉書張貼家庭代工之貼文,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湘吟佯稱:於「wsd.twaberd,com」投資網站可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朱湘吟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4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2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 48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朱湘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14卷第9至13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不詳詐欺者張貼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廣告擷圖(見偵27814卷第27頁) ⒌朱湘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7814卷第29至39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偵27814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4分許 5萬元 4 許芸禎(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騰」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認識許芸禎並向許芸禎佯稱:於「https://www.shopeees.com」網站可依其指示操作取得優惠碼云云,致許芸禎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35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44分許 426,8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許芸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101卷第191至194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許芸禎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101卷第224至232頁) ⒌許芸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4101卷第233至23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偵4101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52分許 367,000元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56分許 75,600元 5 李汶宜(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自稱「吳茹羽財務客服」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4日晚間10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汶宜佯稱:於「Aberdeen Investment Letter」投資平台可依其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李汶宜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4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月28日,應予更正) 8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2日下午5時26分許 59,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李汶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631卷第363至365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1年11月22日晚間8時53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2日晚間8時58分許 110,260元 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12分許 370元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27分許 396,800元 111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2分許 33萬元 6 丁宥心(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自稱「雅雯」、通訊軟體LINE暱稱「通盈-Larry」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宥心佯稱:於其提供之投資網站可依其指示操作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丁宥心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7、8之款項一併匯出) 353,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丁宥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9227卷第11至15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丁宥心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9227卷第63頁) ⒌丁宥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49227卷第65至67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偵49227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 詹欣沂(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Sandy」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欣沂佯稱:依其指示操作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詹欣沂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同附表二編號6) 353,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詹欣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56502卷第57至5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社群軟體臉書之詐騙廣告貼文擷圖(見偵56502卷第77至79、83至85頁) ⒌詹欣沂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6502卷第81頁) 即偵56502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8 吳儀珊(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通訊軟體LINE暱稱「心怡」、「總監」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儀珊佯稱:於其提供之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吳儀珊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同附表二編號6) 353,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吳儀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7452卷第17至2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⒌吳儀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偵37452卷第85至89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偵37452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4分許 1萬元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13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9之款項一併匯出) 21萬元 9 李詩婷(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 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派單(富樂團隊)」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晚間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詩婷佯稱:於「富樂商城」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搶單、下單即可獲利云云,致李詩婷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許、偵43112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許,應予更正)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13分許(同附表二編號8) 21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李詩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3881卷第39至42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李詩婷之匯款申請書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3881卷第69至81頁) ⒌李詩婷之購買GASH POINT紀錄擷圖(見偵33881卷第82至87頁) ⒍假求職貼文之相關頁面擷圖(見偵33881卷第88至89頁) ⒎李詩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3881卷第90至118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32、偵33881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偵43112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 黃茹郁(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Mia」、「Euro執行總監-Ayden」、「Chien」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茹郁佯稱:於「DWS投信」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茹郁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23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36分許 39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黃茹郁於警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時之證述(見偵30883卷第15至17、21至22頁、本院卷二第205至206、349、364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詐騙網站頁面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見偵30883卷第47頁) ⒌黃茹郁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0883卷第49至51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偵29168、偵29170、偵30883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24分許 10萬元 11 林秀洳(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Xiaoya」、「Metavers 客服中心」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秀洳佯稱:於「台灣元宇宙交易所」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秀洳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47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17分許 323,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林秀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二第109至11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林秀洳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121頁) ⒌林秀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122至127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50分許 5萬元 12 劉曜陞(被害人) 自稱「妤婷」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1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曜陞佯稱:於「oyster」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劉曜陞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34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20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劉曜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631卷第341至342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13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42,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8時41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270元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24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18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7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276,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4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3之款項一併匯出) 51,000元 13 紀維軒(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紀維軒佯稱:於「COINDATAFLOW」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紀維軒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 4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20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紀維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一第75至77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紀維軒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97至115頁) ⒌紀維軒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117頁) ⒍不實投資網站之頁面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119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13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42,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8時41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27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24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18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7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276,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4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2) 51,000元 14 顏子瑜(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瑀芊」、「lol-小萱助理」、「總指導」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子瑜佯稱:於其提供之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顏子瑜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7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分許 229,6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顏子瑜於警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二第83至86頁、本院卷二第205至206、349、364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顏子瑜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95頁) ⒌顏子瑜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8729卷二第96至97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 57,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 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4萬元,應予更正) 15 劉冠廷(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晴」、「正規-志宇」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5日某時許先以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劉冠廷,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冠廷佯稱:於「APEX」交易所依指示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劉冠廷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8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50分許 31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劉冠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19769卷第31至34頁、他9268卷第167至16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劉冠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19769卷第37至47頁) ⒌劉冠廷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9769卷第48至58頁) ⒍劉冠廷之刑事陳報狀暨匯款一覽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本院卷一第265至279頁) ⒎劉冠廷之112年11月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表、告證(見他9267卷第3至31頁、他9268卷第3至31頁) ⒏劉冠廷之112年11月23日刑事訴訟告訴補充狀暨附件(見他9453卷第5至8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偵1976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4、偵33235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及附表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9分許 43,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1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3分許 10萬元 16 莊淞凱(告訴人) 自稱「陳思雅」 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雅」、「正規-志宇」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淞凱佯稱:於「apex」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莊淞凱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39分許 91,000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41分許 25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莊淞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631卷第339至34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48分許 37,000元 17 連信佑(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芯玥」、「TJ Wang」、「Patti 雨格」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連信佑佯稱:於「Zero2richer」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連信佑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1分許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8分許 199,8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連信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3118卷第9至1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連信佑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3118卷第45至48頁) ⒌連信佑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偵23118卷第49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偵23143、偵2311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3分許 6萬元 18 李佳儒(告訴人) 自稱「ylin」、通訊軟體LINE暱稱「Patti 雨格」、「TJ Wang」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下午4時13分許先以交友軟體認識李佳儒,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佳儒佯稱:於「Zeor2richer」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佳儒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51分許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6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19之款項一併匯出) 14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李佳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7285卷第13至2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李佳儒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17285卷第75至79頁) 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7285卷第81至83頁) ⒍投資平台「Zero2richer」之頁面擷圖(見偵17285卷第85頁) ⒎李佳儒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7285卷第125至127頁) ⒏李佳儒之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偵17285卷第129至131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偵17285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9 蔡婉琳(被害人) 自稱「江毅銘」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晚間10時11分許先以鳩有軟體探探認識蔡婉琳,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婉琳佯稱:於「Genesis Block現貨物料交易服務」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婉琳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56分許 8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6分許(同附表二編號18) 14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蔡婉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5826卷第55至56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蔡婉琳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5826卷第57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偵25826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20 許惠棋(告訴人) 自稱「陳浩」、通訊軟體LINE暱稱「Mr.廖」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惠棋佯稱:於「APEX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美元獲利云云,致許惠棋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19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24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許惠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一第47至4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許惠棋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61頁) ⒌APEX平台介面之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62頁) ⒍許惠棋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63至6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20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22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21、22之款項一併匯出) 186,000元 21 林瑜莉(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維恩好友」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晚間5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瑜莉佯稱:於「NSTW MARKET」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瑜莉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同附表二編號20) 18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林瑜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197卷第9至2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林瑜莉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2197卷第21至24頁) ⒌林瑜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22197卷第25至82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31、偵22197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偵40146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17分許 35,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54分許 45,000元 111年11月24日晚間6時7分許 105,000元 111年11月25日晚間6時44分許 68,000元 111年11月24日晚間6時55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4日晚間7時1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4日五間7時41分許 19,800元 111年11月24日晚間7時43分許 30,200元 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7分許 790元 22 林立峰(被害人) 自稱「媛」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晚間7時31分許先以社群軟體IG認識林立峰,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立峰佯稱:須先於「APEX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始可約會云云,致林立峰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16分許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同附表二編號20) 186,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林立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一第133至135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暨領先貨幣交易所網站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145至147頁) ⒌林立峰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149至154頁) ⒍林立峰之社群軟體IG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一第148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17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18分許 3萬元 23 林虹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12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投放連結,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虹君佯稱:於指定之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虹君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月25日,應予更正) 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45分許 71,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林虹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三第33至40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林虹君之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三第127、131頁) ⒌林虹君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三第129至130、133頁) ⒍林虹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三第135至138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月25日,應予更正) 2萬元 24 葉宛臻(被害人)(起訴書誤載為蔡宛臻,應予更正) 自稱「老師蔡明章」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先於社群軟體臉書投放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宛臻佯稱:於「HPSIP」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葉宛臻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7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 313,7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葉宛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4832卷第55至6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葉宛臻之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4832卷第63至6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偵34832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25 周喬隆(告訴人) 自稱「劉婉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喬隆佯稱:於「Bityard」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喬隆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43分許,應予更正) 62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5分許 473,6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周喬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631卷第369至372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8分許 199,863元 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9分許 232,000元 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 497,390元 111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2分許 256,000元 26 余成盈(被害人) 通訊軟體LINE ID為「lily0505_」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某時許先以社群軟體IG認識余成盈,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余成盈佯稱:先於「APEX COIN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後始可約會云云,致余成盈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19分許 136,000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1分許(連同附表二編號27之款項一併匯出) 489,6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余成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38729卷三第5至7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余成盈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38729卷三第21至25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偵387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7 蔡羽婷(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余蘋」、「婷(副總)」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5日下午4時6分許先以社群軟體臉書投放招聘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羽婷佯稱:於「BAS」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並依指示接單即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蔡羽婷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19分許 3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21分許(同附表二編號26) 489,6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蔡羽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170卷第75至8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即偵29168、偵29170、偵30883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8 黃姿芸(告訴人) 交友軟體Omi暱稱「JC」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姿芸佯稱:於「領先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美國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姿芸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2分許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7分許 138,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黃姿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3143卷第7至9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黃姿芸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23143卷第35至44、54、56至59頁) 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見偵23143卷第61頁) ⒍黃姿芸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3143卷第45至53、55、60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偵23143、偵2311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22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29 黃怡珊(告訴人) 通訊軟體LINE暱稱「機會線上工作徵才」、「A.C.E總指導-JOAN」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6日晚間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怡珊佯稱:於「buliko」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怡珊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2分許 35,000元 附表一編號1彰銀帳戶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8分許 158,000元 附表一編號3遠東帳戶 ⒈證人黃怡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168卷第9至1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2年3月2日彰楊梅字第11200021號函暨曾貴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729卷一第21至41頁) ⒊陳詠晴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2197卷第105至115頁) ⒋黃怡珊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9168卷第13頁) ⒌黃怡珊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見偵29168卷第21頁) ⒍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廣告頁面擷圖(見偵29168卷第15頁) ⒎黃怡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擷圖(見偵29168卷第17至19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偵29168、偵29170、偵30883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1月25日下午3時23分許 24萬元 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許 230元 111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5分許 29,990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31號被 告 曾貴宏
陳詠晴
鍾瑞賢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為販賣帳戶抵債或因缺錢花用,以每本帳戶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各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一)曾貴宏於民國111年11月間某時,將其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供予鍾家豪(涉犯加重詐欺等犯行,另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鍾家豪轉交予綽號「阿何」之人使用;(二)陳詠晴於111年11月間某時,將其所有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供予鍾家豪使用;(三)鍾瑞賢於111年12月13日前某時,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提供予鍾家豪使用。嗣鍾家豪取得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上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後,即與「阿何」及其他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附表所示林立峰等31人,並將款項匯入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上開帳戶中,旋遭人提領。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貴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曾貴宏坦承於111年11月間將彰化銀行帳戶賣予另案被告鍾家豪,並由鍾家豪將帳戶資料轉交予綽號「阿何」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2 被告陳詠晴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陳詠晴坦承於111年11月間將遠東銀行帳戶賣予另案被告鍾家豪使用。 3 被告鍾瑞賢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鍾瑞賢坦承於111年12月間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賣予另案被告鍾家豪使用。 4 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65查詢資料、被害人林立峰、許惠棋、黃姿芸、紀維軒、黃怡珊、林秀洳、吳婉庭、顏子瑜、丁宥心、林瑜莉、莊淞凱、劉曜陞、余成盈、李佳儒、李詩婷、鍾佳妏、李汶宜、周喬隆、蔡婉琳、劉冠廷、黃茹郁、連信佑、許芸禎、林虹君、蔡宛臻、吳儀珊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26之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被告曾貴宏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5 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65查詢資料、被害人呂汶儒、周孫德、陳淑君、劉瓊穗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 證明如附表編號27至30之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被告鍾瑞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 6 遠東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65查詢資料、被害人林瑜莉、李詩婷、朱湘吟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 證明如附表編號31至33之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被告陳詠晴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再被告曾貴宏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對附表編號1至26之被害人詐得財物,顯係以一行為觸犯26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陳詠晴提供上開遠東銀行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對附表編號31至33之被害人詐得財物,顯係以一行為觸犯3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鍾瑞賢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對附表編號27至30之被害人詐得財物,顯係以一行為觸犯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至被告曾貴宏、陳詠晴、鍾瑞賢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袁 維 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 芸 婕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林立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晚間7時3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與被害人林立峰聯繫,佯稱需先於區塊鏈資產交易平台投資始可約會云云。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16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17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18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 被害人許惠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暱稱「陳浩」與被害人許惠棋聯繫,佯稱可透過「APEX領先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19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20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22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3 被害人黃姿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間之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暱稱「JC」與被害人黃姿芸聯繫,佯稱可透過「APEX領先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2分許 2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5日下午1時24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6日下午1時22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4 被害人紀維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紀維軒聯繫,佯稱可透過「COINDATAFLOW」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 4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5 被害人黃怡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6日晚間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黃怡珊聯繫,佯稱可透過「buliko」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下午2時52分許 3萬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6 被害人林秀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林秀洳聯繫,佯稱可透過「台灣元宇宙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47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50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7 被害人吳婉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晚間6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與被害人吳婉庭聯繫,佯稱可透過「Aberdeen InvestmentLeeter」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5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6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8 被害人顏子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6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顏子瑜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黃金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7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8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6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 14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9 被害人丁宥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底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丁宥心聯繫,佯稱可透過「Coin4nowtw」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45分許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0 被害人林瑜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晚間5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林瑜莉聯繫,佯稱可透過「NSTW MARKET」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17分許 3萬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5時54分許 4萬5,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晚間6時55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 被害人莊淞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莊淞凱聯繫,佯稱可透過「APEX領先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39分許 9萬1,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2 被害人劉曜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下午3時1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劉曜陞聯繫,佯稱可透過「OYSTER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34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37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3 被害人余成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2日某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被害人余成盈聯繫,佯稱可透過「APEX領先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中午12時19分許 13萬6,00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4 被害人李佳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下午4時13分許,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李佳儒聯繫,佯稱可透過「Zero2richer」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51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5 被害人李詩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晚間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詩婷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6 被害人鍾佳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9日上午8時4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鍾佳妏聯繫,佯稱可透過「群益投信」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15分許 3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 7萬1,980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7 被害人李汶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晚間10時22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與被害人李汶宜聯繫,佯稱可透過「Aberdeen InvestmentLeeter」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8日下午4時許 8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8 被害人周喬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周喬隆聯繫,佯稱可透過「Bityard」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3分許 62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9 被害人蔡婉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 年某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探探與被害人蔡婉琳聯繫,佯稱可透過「GenesisBlock 」現貨物料交易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56分許 8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0 被害人劉冠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劉冠廷聯繫,佯稱可透過「APEX」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8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39分許 4萬3,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1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24日中午12時43分許 10萬元 21 被害人黃茹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黃茹郁聯繫,佯稱可透過「DWS投信」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23分許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24分許 10萬元 22 被害人連信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連信佑聯繫,佯稱可透過「Zero2richer」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1分許 1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23分許 6萬元 23 被害人許芸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某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許芸禎聯繫,佯稱可透過網址「http://www.shopeees.com」領取蝦皮優惠云云。 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35分許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4 被害人林虹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林虹君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下午5時40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5日下午5時41分許 2萬元 25 被害人蔡宛臻 111年11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宛臻聯繫,佯稱可透過HPSI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7分許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26 被害人吳儀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吳儀珊聯繫,佯稱可透過網址「http://www.biobtctw.site」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3分許 10萬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3日下午1時54分許 1萬元 27 被害人呂汶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雯綺之人與被害人呂汶儒聯繫,佯稱可透過「華銀」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15日下午1時16分許 88萬8,048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8 被害人周孫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某不詳時間,以聊天網站「wootalk」暱稱小慧之人與被害人周孫德聯繫,佯稱可透過「奧創投顧公司」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48分許 3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9 被害人陳淑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陳淑君聯繫,佯稱可透過「豐源」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2月16日上午9時33分許 8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6日上午9時57分許 8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0 被害人 劉瓊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明誠M.C」與被害人劉瓊穗聯繫,佯稱可透過「BTMIN-Exp」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22分許 3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31 被害人林瑜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7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維恩」與被害人林瑜莉聯繫,佯稱可透過「NSTW 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元 被害人林瑜莉先匯入曾貴宏所有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再轉匯入陳詠晴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17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5時54分許 4萬5,000元 111年11月24日下午6時55分許 5萬元 32 被害人李詩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2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派單(富樂團隊)」與被害人李詩婷聯繫,佯稱可透過操作「富樂商城」完成訂單上工作而賺錢云云。 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許 3萬元 被害人李詩婷先匯入曾貴宏所有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再轉匯入陳詠晴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33 被害人朱湘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怡瓔」與被害人朱湘吟聯繫,佯稱可透過「WSD.TWABERD.COM」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賺錢云云。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4分許 5萬元 被害人朱湘吟先匯入曾貴宏所有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後,詐騙集團成員再轉匯入陳詠晴所有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4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