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智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231號、第29797號、第3473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36號、113年度偵字第43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就丁○○被訴對甲○○詐欺取財等、對丙○○、乙○○妨害自由等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及恐嚇取財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丁○○就其被訴對甲○○詐欺取財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壹、一所載)、對丙○○、乙○○妨害自由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伍、一所載)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上述部分,均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