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武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武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