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金訴字第 9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任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9813、10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任哲與邱明輝、鍾奕臣等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前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恐嚇得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被告並以「莊漾漾水果行」之名義,於111年3月15日向邱明輝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海峽電信企業卡門號,再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及電子支付帳戶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林宥均、王庭曦、陳思樺;恐嚇許哲恩,致林宥均、王庭曦、陳思樺陷於錯誤;使許哲恩心生畏懼,因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或儲值時間,匯款或儲值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或GASH點數至如附表所示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而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匯出,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編號4部分,則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三、查被告本案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9813、10399號追加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3日桃檢秀河113偵10399字第1139031902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下稱前案函文,函文見920卷第121頁)。而檢察官於113年6月18日重複再以與前案完全相同之追加起訴書檢附卷證向本院提起公訴,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桃檢秀河113偵9813字第113907776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函文見920卷第119頁,下稱本案函文),而「本案」起訴被告所涉犯罪事實,與「前案」起訴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是「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在「前案」之後,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檢附卷宗、證物向法院提出載明犯罪事實及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之起訴書,即屬完備提起公訴之形式而生訴訟之繫屬;至於檢察官向法院重複提出內容相同之起訴書之原因動機,究係是出於案件繁雜所生之疏誤,或係就已繫屬案件補充缺漏卷證,應均在所不論,蓋因提起公訴係影響司法權、人民訴訟權甚鉅之訴訟行為,應具備高度之程序安定性,不宜以探求行為人真意之方式認定此訴訟行為之效力。經查,檢察官已向本院提出本案追加起訴書並檢附卷證,此有本案函文可稽,依前揭規定已完備提起公訴之形式,而屬提起公訴。是檢察官固向本院函覆略以:因前案函文漏載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案件案號亦漏送相關卷宗,爰以本案函文予以補充,並無另行追加起訴之意等語(920卷第115、117頁),仍不影響檢察官已就本案提起公訴之效力,爰附此說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詐欺/恐嚇方式 匯款/儲值時間 匯款/儲值金額 (新臺幣) 匯入/儲值海峽電信門號驗證之帳戶 證據索引 1 林宥均(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在蝦皮購物平臺,申辦會員帳號「lagdoevgmdo」,刊登販售APPLE Airpods pro藍芽耳機等虛偽訊息,使告訴人林宥均於同年4月7日凌晨4時59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 112年4月12日晚間11時59分許 4,198元 貨到付款 ①告訴人林宥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宥均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蝦皮購物對話紀錄截圖(含取貨資訊); ③蝦皮購物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28018S號函暨所附左揭蝦皮會員帳號資料;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2 王庭曦(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第10005號)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18日某時許起,陸續透過社交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王庭曦,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成為翻唱歌手,須依指示儲值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智冠公司線上遊戲天堂2M「84F00000-0BFA-437E-97F0-CF00000000E5」帳號所對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庭曦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王庭曦提出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2304號函、左揭智冠公司線上遊戲天堂2M帳號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 許哲恩(113年度偵字第10318號)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起,陸續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電話聯繫告訴人許哲恩,對其側錄不雅影像後,恫稱須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再將序號及密碼回傳,始刪除該影片等語。 112年3月19日晚間9時12分許 3,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gcfbhndc」帳戶 ①告訴人許哲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許哲恩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翻拍照片; ③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112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 5,000元 112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5,0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sdxfbgdfxc」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 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 1,000元 4 陳思樺(113年度偵字第10399號)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32分許起,假冒網路購物、銀行客服人員,陸續透過電話聯繫告訴人陳思樺,佯稱系統錯誤登打購買商品明細,導致自動扣款,若欲解決須依指示轉帳,並提供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云云。 112年2月11日晚間9時1分許 1萬元 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之遊戲橘子帳號「nfghbdxf」帳戶 ①告訴人陳思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思樺提供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③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會員資料及儲值明細、左揭遊戲橘子帳戶儲值、認證紀錄;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