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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移調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李雄智相 對 人 劉庭甄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9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調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調解筆錄案由欄關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98號」之記載,更正為「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則設有明文。又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得類推適用。是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之調解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即非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08號調解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