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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原 告 楊惠參 (地址詳卷)

楊瑞和 (地址詳卷)楊瑞金 (地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黃柏榮律師被 告 楊瑞雄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瑞雄被訴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