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5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77號原 告 安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紹御被 告 鄭宇廷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172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宇廷被訴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行,業經本院113年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安御有限公司就被告鄭宇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