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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附民原告 徐以倢附民被告 黃婉珍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