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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9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974號原 告 范玉貞被 告 林忠翰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