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 告 楊台明被 告 朱愛群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0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愛群涉犯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