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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 告 楊台明被 告 朱愛群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0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愛群涉犯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