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原 告 龍窕來被 告 張中銘
黃詩元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張中銘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34號),經原告龍窕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被告黃詩元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原告遭被告黃詩元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3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