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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2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原 告 李明峰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葉智幄律師被 告 張喬儒(原名:張喬如)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張喬儒被訴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9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