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曾○○(年籍詳卷)被 告 吳立祈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0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