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36號原 告 周永政被 告 黃建三
許作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