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原 告 黃春吟被 告 麥朱書
鍾芳達黃錦華
廖信益
李金益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