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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矚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矚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雅茹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184號、第44185號、第44387號、第47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雅茹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5;如未能於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拾柒日下午伍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雅茹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尚存,惟衡酌本案目前審理進度、被告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程度、所獲利益、其自陳能提出之擔保金數額、社會秩序之維護及審判權有效行使之公益,認非不能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方式,對其形成心理拘束力,代替羈押手段。是本院考量上開各情,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5;如未能於115年1月27日下午5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於延長羈押之期間仍准其繼續覓保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