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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秩抗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秩抗字第4號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抗告人即 馬家偉被移送人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裁定(114年度桃秩字第46號,移送案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5月22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39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馬家偉(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22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之迷幻物品強力膠,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裁處抗告人拘留3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我與店家有消費糾紛,店家因而報警,警察將我強制帶回派出所,我因情緒問題,一時粗心大意沒有很配合警察而發生混亂,之後配合警察才讓事情走完流程,我的口袋放有吸食過的強力膠,也被查辦,關於吸食強力膠事情,我沒有被人檢舉也沒有讓警察看到我在路上吸,故我沒有行為表露,請法院更正裁定,若因強力膠放在口袋仍要罰請告知等語。

三、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抗告人於114年5月15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路邊處

(移送書及原裁定均記載,行為時間:114年5月15日22時8分、行為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依卷內所示證據應予更正),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嗣警員於114年5月15日22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盤查抗告人後始知悉上情,並扣得已使用過之強力膠1條、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等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已使用過之強力膠1條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之照片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抗告人於114年5月15日22時8分許同意警員搜索其身體,並扣

得已使用過之強力膠1條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參以抗告人於行為時已年滿59歲,且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工,顯見抗告人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並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又觀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記載「受搜索人得依其自由意旨同意或不同意本次搜索,並得隨時撤回同意」等語,是抗告人自當得以理解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意義及後果,並可自行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警員搜索,然抗告人並未拒絕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而係自願簽名及按捺指印於其上,足徵當時抗告人心理未受有任何強制,而係本於其自主意志於瞭解前開書面意義後,自願同意警員搜索其身體。此外,被告於警詢時稱:「(問:警方於何時、何地查獲你吸食強力膠?)我於114年5月15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區的路邊(詳細地點不知道)有吸食強力膠,後我因去投注站消費沒付錢,當警方查獲,警方將我帶返所後在我口袋查獲吸食過的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個及一條強力膠,我承認我有吸食強力膠,警方查獲我的詳細時間地點不清楚(經警方告知我為114年5月15日22時8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查獲我)。」等語,顯見抗告人於警詢中並未表示警員係違法搜索,又依卷內證據查無警員對於抗告人施以強暴、脅迫、誘導或不當施壓方式強逼抗告人同意搜索。從而,本案搜索、扣押之程序於法均無不合,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抗告人本案違序行為之證據。

㈢綜上,抗告人確有於114年5月15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

區某路邊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之違序行為,業已認定如前述,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要件,自應受罰。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所規定之處罰要件相符,原裁定審酌抗告人之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拘留3日,既在法定量罰之範圍內,亦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