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陳孟德被 告 何閃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