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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胡信堯被 告 陳敬捷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胡信堯對被告陳敬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