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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附民原告 陳啟明附民被告 蔡穎畇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欣怡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