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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3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泳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審簡字第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98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A02(下稱被告)與被害人A01為配偶(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同年8月13日登記),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於同年5月18日、同年5月19日、同年5月20日、同年7月1日,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住處,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ㄅ家泳翰」,於被害人LINE通訊軟體帳號主頁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留言處,接續張貼附表所示內容文字,指摘被害人對婚姻不忠,而足以毀損被害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如當事人明示僅就科刑一部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論斷之罪名審查第一審判決之科刑結果是否合法妥適,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原則上不在第二審審判範圍。惟第一審判決若有顯然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重要事實認定及罪名論斷錯誤、案件有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等顯然違背法令,或對被告之正當權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等情形,當事人縱僅就科刑一部上訴,亦不能拘束第二審法院基於維護裁判正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及被告合法正當權益,而釐定審判範圍之職權,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與聲明上訴部分具不可分割關係之部分一併加以審理,而為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提起上訴後,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其上訴主張為「希望可以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而僅就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字卷第41頁),惟本案應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詳後述),依上開說明,本院不受被告所聲明上訴範圍之拘束,就未經被告聲明上訴之量刑以外部分,應視為已提起上訴,而屬本院第二審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又被告於本案被訴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㈠本案遍查卷內並無被害人表示對本案提出告訴之相關書狀,

而被害人於113年7月1日雖曾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然筆錄中僅表明因遭被告辱罵故前來製作筆錄,未提及欲提出告訴、對被告訴追之意(見偵字卷第17頁至第19頁)。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以桃警分刑字第1140084936號函所附職務報告稱:

因不明原因警詢錄音光碟遺失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3頁至第55頁),是本院亦無法透過警詢錄音確認其筆錄是否有漏載情事,於此說明。

㈡被害人113年8月20日偵訊筆錄固記載「(問:於警詢時提告

被告於今年在LINE帳號上留言,留言時間?)是在今年5月18日,他在我的LINE主頁的留言處留言;(問:【提示偵卷

21、22頁】,是否就是你提告的內容?)是,第21頁的截圖是做筆錄當天截圖的,應該是7月1日留的」等語(見偵字卷第57頁至第58頁)。惟如前所述,被害人於警詢時並未表示提告之意,則檢察官以「被害人於警詢中提告」為前提進行訊問,已與警詢筆錄內容不符,而被害人僅為肯認答覆,未於偵訊中明確表示欲提出告訴、對被告訴追之意,亦難認為其已合法提出告訴。又此情經本院當庭勘驗偵訊錄影,確認被害人僅答稱「對」而未另為提告之主張(見本院簡上字卷第42頁至第45頁),亦併此指明。

四、從而,本案應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之情形。原審未審酌此情,逕為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對被告為實體判決,並予以論罪科刑,於法尚有未合。被告雖未以此為由提起上訴,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原審係將原適用通常程序之本案轉換為簡易程序,而如前所述,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本院再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項次 留言日期 留言內容 1 113年5月18日 破壞家庭的人,則大滅。不是不報 時後未到。夜路走多會遇見鬼。 2 113年5月19日 林志昇先生 有家室的人 請勿碰觸 也別破懷,不要惹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人的生命可貴懂嗎? 3-1 113年5月20日 都成年了!卻要做一些讓人無解的事情。如被發現跟男生有曖昧關係有本事當下打給對方把不必要的誤解當面說清楚。為何不敢面對。確要讓人胡思亂想。如有心要一起經營這段婚姻 就不會讓另一伴的人亂 想沒安全敢 3-2 113年5月20日 夫妻吵完沒順他時把電話拉黑封鎖就把小孩丟著不管 跟小孩有什麼關係,都幾次了,拋家棄子是誰有嘴說別那自己做了什麼。 3-3 113年5月20日 看完這偏文章 有些感想 但某些妻子有個溫暖完整的家庭,非要跟異性的人有曖昧關係不清,當被發現時 口口聲聲說你們之間是朋友關係,如果單純只是朋友為何不敢當你先生面前證明你們之間的友誼,明有婚姻家室的人也瞞著他人不敢說自己已婚的事實。不知他人有什麼企圖為何要瞞,不證實 只說要先生相信你的清白,這種狀況不管發生在那一個家庭請問那個男人會接受。不會胡思亂想沒有安全感。 4-1 113年7月1日 出門 地下樓間門也不關 就跑走了你很急嗎?趕去做虧心事嗎?忘了關嗎?繼續躲在哪裡 跟林志昇通話嗎?找你出去時 就用許多藉口來不出去,說熱不出門 不知什麼原因讓自己有那麼大的動力。 4-2 113年7月1日 真的 非常無奈一路走來我有背叛了你嗎?今天我門角色互換,你就會明白人家的痛難過 事到如今你都不覺的自己哪裡錯了。不知足不滿足。希望珍惜當下,不要像過去在次傷害無辜的女兒。自己花錢不受控制,在多給你也不夠花,以後晚年時因果自己承擔,今天如我是這樣對你你感受如何。自己有能力自己賺來花才是道德應該不須要把話說白你清楚的。沒有時就不能為自己打點嗎?為何要向他人伸手拿ㄋ。 林志昇 請回話 A01 會這樣對你嗎?

裁判案由:家暴誹謗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