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柏州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二〇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蘇柏州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改以簡易程序處理,惟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