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5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立維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31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7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7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及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59、6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8條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
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故須註冊帳號、使用密碼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註冊者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註冊者操作之範圍內,視同註冊者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實行跟蹤騷擾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乃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針對同一法益所為之持續侵害,其先後所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具有局部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有重合關係,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後未思以正當
合法方式與告訴人理性溝通,竟持續騷擾告訴人,復未尊重告訴人之隱私權,無故侵入告訴人之Instagram帳號,致告訴人不堪其擾、心生畏懼,並影響A女之社交活動及其個人網路空間之隱私期待,被告所為殊不足取,惟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有調解意願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果,有本院辦理刑案事件電話查詢記錄表、調解委員調解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35、39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職業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盈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317號被 告 A07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7與A000000000002(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A07因不滿A女於113年5月13日與之提出分手,並明確拒絕與之再有任何往來,心有不甘下,竟自113年5月13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基於接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及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附表編號
1、13至16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以致電或傳送訊息與A女或其友人之方式對A女進行騷擾行為,並於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無故輸入A女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帳號詳卷)及該帳號密碼,登入A女之IG帳號,以A女之名義發表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內容,另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IG以限時動態之方式發表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章;並於113年5月17日上午11時許,致電與A女學校教官,向教官陳述與A女所生之感情糾紛,及於同日晚間7時許,以簡訊方式告知A女知悉其父所在之處及工作處所,以上開方式,對A女反覆、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別有關之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相類之言語而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7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其與告訴人A女分手後仍致電、傳送訊息聯繫告訴人與其友人,及曾致電聯連繫其就讀學校之教官,並輸入告訴人申設之IG帳戶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之IG帳戶刊登文章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及其友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IG截圖數紙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編號1、13至16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以致電或傳送訊息與告訴人或其友人之方式對告訴人進行騷擾行為,並於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時間,無故輸入告訴人申設之IG帳戶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之IG帳號,以告訴人之名義發表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內容,且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透過IG以限時動態之方式發表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章,並於113年5月17日晚間7時許,以簡訊方式告知告訴人知悉其父所在之處及工作處所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等罪嫌。而被告所犯之實行跟蹤騷擾、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等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所為,且行為類似,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應認係出於同一犯意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分別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而被告同時觸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及實行跟蹤騷擾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羿 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方式 1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 被告透過電話或通訊軟體,以致電或傳送訊息與告訴人之方式對告訴人進行騷擾行為 2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九月初我跟他復合並答應他不再亂搞如果再劈腿就將他送的東西如數奉還但是過了一個多禮拜,蒲跟我告白我便答應了。之後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去貶低、數落我男友並持續在他的生活圈造謠他劈腿等行徑,讓我好豎立一個受害者的形象」等文字。 3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從7/7跟男友告白開始我們交往後只要我有需求不論是買各種東西(像是各種食物、傳說的造型)或是對他提出各種要求他都會替我完成然而八月新生訓練後我便開始劈腿除了冷暴力男友外還到處去造謠他有各種社會背景會傷害我所以我只能屈從他的假象同時向他、蒲與各位捏造不同的真相來指責他、討憐愛羽求安慰」等文字。 4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在此期間我男友曾去找過蒲但是我叫蒲封鎖他並對蒲說他只是一個變態追求者同時用我只在乎友情不在乎愛情的說法去指責我男友破壞我的交友以便我在七夕當天跟他提出分手」等文字。 5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九月初我跟他復合並答應他不再亂搞如果再劈腿就將他送的東西如數奉還但是過了一個多禮拜,蒲跟我告白我便答應了。之後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貶低、數落我男友並持續在他的生活圈造謠他劈腿等行徑,讓我好豎立一個受害者的形象」等文字。 6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在此期間我男友曾去找過蒲但是我叫蒲封鎖他並對蒲說他只是一個變態追求者同時用我只在乎友情不在乎愛情的說法去指責我男友破壞我的交友以便我在七夕當天跟他提出分手」等文字。 7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期間假日我還欺騙跟男友說我要跟女生出去其實是偷約蒲出去」等文字。 8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只是沒想到後來蒲不知道為什麼突然對我很冷淡,我只能退而求其次的去找我男友,並用他對我的喜愛去要求他叫我功課、送我AirPods pro 2讓我不用被班上的吵雜聲干擾讀書,為的就是要在課業上贏過蒲」等文字。 9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以告訴人名義刊登「寒假時我常常叫男友幫我買午餐,但是我也發現他對我逐漸冷淡,因此只好假意跟他再告白一次但其實這時間的我依舊跟其他男生曖昧並且塑造我是一個屢次被感情傷害的純情形象直到後來被男友發現我劈腿的證據我才把帳號交給他才會有大家知道的那樣」等文字。 10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先刊登「之前都是我打的。昨晚跟她說送出她生日禮物後馬上傳來這個」等文字後,在於上開文字下方張貼撰有「A07我想清楚了,我覺得我們還是到這裡就好,你也不用去猜我是不是劈腿了,我很明確摸著良心跟你說,我沒有,我可以保證我不會去造謠是你逼我分手,或者不去承認你,每天看到你這樣不斷的內耗,我們彼此都很痛苦,我以為我發那個限動讓大家知道我是怎樣的人,沒想到會讓這麼多人指責你,我的出發點真的是想讓你看到我改過自心(應為新)...拔剌說得很對,我們兩個始終走不到一起,是我把你再次推入谷底,對不起了,也對不起今天兇瞭你」等內容之留言,再於下方撰寫「如果前面的有任何需要補充的可以去問蒲政昊或王郁婷,雖然我想他們不會想管這件事」等文字。 11 113年5月13日某時許 被告登入告訴人IG帳號,先張貼撰有「經過幾個月的沈澱,也該來好好的面對現實了,這次的事情我做錯了很多,我也不像你們眼中的我這麼的完美這麼的優秀,我缺點也很多,長得不好看,講話坐姿也不淑女,不專情,對我很渣,也正在慢慢改掉了,但我卻一直把自己塑造成我是受害者的那方,我相信我講出這些東西很多人會對我改觀,對但我就是這樣,很愛面子,覺得別人的尊嚴不是尊嚴,覺得大家都會一直關注著我,但事實證明我想太多,不會有人去在意我,我又不是什麼明星,我也知道我缺點還有很多,同時學到了很多,也更清楚那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我也向被我騙的人深深的道歉,對不起,輿論和留言蜚語請大家不要去盲目的相信與回應,不管你是今天才追蹤我或者是認識我很久很久我希望妳們不要像我一樣活成自己討厭的樣子,在日後我也會做出更多的改善,也謝謝各位的批評,我也會對此深刻的反省,貼文跟限動還是會照樣發,在這邊也謝謝我的朋友們支持著我,也補上一句道歉,很抱歉騙了你們這麼久,也希望你們可以看清我是怎麼樣的人,愛你們也謝謝你們」等內容之留言,再於下方撰寫「晚上她一定會在小帳說她要自殺,還煩請各位被她愛的人替我保護好她」等文字。 12 113年5月15日起至同年月18日 被告透過IG,以限時動態之方式刊登以下內容: (1)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留有「我原本以為妳生日是個快快樂樂的日子,沒有想到其實只有妳是快樂的。但是這樣也無妨,妳是快樂的,就好。我知道妳突然提出分手其實預謀好久了。之前不願意讓我提,或許有妳的打算我不知道。沒有否認妳說得對,可能在還相愛時分開不失為一種美好的結局。只是至少讓我知道,我做錯了什麼讓妳如此?那天半小時錢妳略帶哭腔跟我說:我夢到我們分手我好怕,半小時後卻突然冷漠的提出了分手」等文字。 (2)張貼告訴人之照片, 並留有「寶寶...我好想妳...對不起讓妳這幾個月受委屈了,但是我真的好想我的傻寶寶回來...」等文字。 (3)張貼告訴人之照片, 並留有「謝謝寶寶,雖然十個月的時候,妳真正只屬於我的時光只有7月、3月、4月。但是我真正的從跟妳的相處得到過幸福,希望妳也有過。有時候對妳很生氣也很無奈。但是即便如此,我對妳的愛,對妳的承諾我沒有忘卻過。我是真的真的,好希望能跟妳一起跨過許許多多的磨難,去取得屬於我們兩個的幸福。一個月,曾經我們答應彼此的,我會慢慢等妳,等妳陪我過生日,等妳願意回到我身邊」等文字。 (4)張貼告訴人之照片, 並留有「對不起,好幾個月來我都好想控制好對妳的態度,不要去亂想,不要去懷疑。我知道我的內耗真的給彼此帶來許許多多無端的壓力。這段期間真的對不起妳。就像寶貝妳說的,妳有在想辦法改。我其實也一樣...我也一直在想辦法去忘記曾經的那些事...可不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至少...我真的好希望妳陪我過完我生日」等文字。 (5)張貼與告訴人之對話 截圖, 並留有「今天早上我剛好有空,幾個電話妳身邊人的資訊都在我手上了,跑去找青梅竹馬還是OOO(姓名隱匿)或任何人也沒有用」等文字。 (6)張貼與告訴人之對話截圖, 並留有「我把之前保護妳的武器拿來對付妳,值得嗎?妳希望信用破產,身邊沒有任何一個朋友嗎」等文字。 (7)張貼撰有「我是真心希望A女能好好正視自己,不要再用謊言去包裝自己。如果自己行為做的不正,那也不要把自己做的事情去抹黑別人。希望她能乖乖長大,不要在虛假的目光中迷失了自我,昨天晚上她爸爸帶她去派出所,但是叔叔應該沒想過我做的每個行為都已經考量過後果。更沒想過他的溺愛,女兒已經說謊成性。知道自己女兒做了這些離譜的事情,他昨天從一開始的自信到最後的妥協,真的看到一個父親有多失望,認識她的,不認識她的,我們至少在她成年以前已經結束。知道她做了什麼事的,不論是視聽者還是受害者。希望你們都能給予她機會,也能替我教導她,做一個誠實的人,我知道有很多人跟她很熟,也有可能把這篇傳給她。這是我對她的祝福與囑託:傻逼逼我愛妳。請妳一定要成長為一個對自己負責的人。不用多優秀,但是要敢面對自己。不要再成為一個自己都喬不起的人了」等文字之貼文。 13 113年5月16日某時許 被告傳送「妳幫我傳說,既然劈腿的時候要的東西,是不是有點骨氣還回來?」等文字與告訴人之友人。 14 113年5月26日某時許 被告傳送「你要做一個會判斷中立的人,還是感情用事的人,皆是妳自己。我反正已經從妳那裡拿到要去對她提起告訴的資料,剩下的就看妳自己了」、「最後,很抱歉讓妳扯入我倆的紛爭當中,對不起」、「最後,人心隔肚皮,就像我們不知道她一直在說謊一樣,妳想的事情我不知道。但是妳很清楚她喜歡把自己塑造成受害者的假象。雖然我一直跟妳說要有判斷力。但是我是希望妳在認清楚她的為人跟真偽後繼續以一個朋友的方式支持她」等文字與告訴人之友人。 15 113年5月28日某時許 被告傳送「果真跟A女一樣可悲還關閉已讀功能。妳放心我跟OO(姓名隱匿)已經錄影截圖了。妳要相信她站她那我沒關係。但是半年內我都有向妳追訴的權利。好自為之」、「喔對了中午我會傳給妳對你們倆的提告單」、「你要繼續說就給她看這個」等文字及對話截圖與告訴人之友人。 16 113年5月28日某時許 被告傳送「妳本來就不是他的生活圈的人,但是妳應該也很清楚的知道她的德性她的信用破產的狀況還有她把自己塑造成整件事的受害者卻沒有想到她自己便是把大家生活搞成一團亂的攪屎棍」、「請來台北中正一分局做筆錄對妳助紂為虐的行徑做一個解釋與交代吧」、「最後,為什麼OOO(姓名隱匿)跟妳一樣是她學妹,卻在這件事後站在我身旁?為什麼只要是認識我的她生活圈的人都在幫助我並請求我一定要向她提告。妳如果沒有判斷能力那這次的震撼教育希望妳可以從經驗中學習」等文字與告訴人之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