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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946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201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5年內再違反者,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斷。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違反5年內再違反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罪,惟陳春泰、梅庭維均係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此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113年度偵字第55525號卷第57至59、69至71頁),故被告所為係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而雇主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所論處之法條仍屬同一,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至同年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同一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目的,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三)累犯部分:被告前於110年間因竊盜、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有期徒刑部分,由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2月確定,於112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業已有所主張(見起訴書第2頁),本院審酌累犯案件與本案同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可見被告於受該累犯案件處罰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及具特別惡性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聘僱許可失效外籍勞工,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上開裁處書並已合法送達被告,有桃園市政府裁處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55525號卷第141至143頁),應熟知主管機關對聘僱外籍勞工之相關規定,竟仍無視法令禁制及處罰,又違法聘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之就業權利,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法聘僱之外籍勞工人數,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易字卷第202頁)、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46號被 告 A03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A03於108年10月24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聘僱行蹤不明之印尼籍男子等多人,在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禾楓六期」建築工地從事工作,因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經屏東縣政府於109年8月10日以屏府勞動行字第10928101300裁處書(下稱屏東縣政府裁處書)處罰鍰30萬元;另於109年6月1日至109年6月4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男子2人,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地號天和營造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作,因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經桃園市政府於109年9月15日以府勞外字第1090232834裁處書(下稱桃園市政府裁處書)處罰鍰30萬元。

其已明知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仍於前開裁罰5年內,先於113年8月27日向群益企業社承包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旁之金德八品建案工地(下稱本案工地)鋪貼地磚工程,並於113年9月1日某時,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越南籍外國人TRANXUANTHAI(中文姓名:陳春泰,護照號碼:M0000000,下稱陳春泰)、MAIDINHDUY(中文姓名:梅庭維,護照號碼:M00000000,下稱梅庭維)從事黏貼地磚之工作。嗣於113年9月23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前往上開工地發現陳春泰、梅庭維在本案工地從事鋪地磚工作,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及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群益企業社負責人黃昌億、證人即本案工地工地主任范姜棠煌、證人陳春泰、梅庭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裁處書、證人黃昌億提供之與被告之承攬契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居留通知書、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各1份、群益企業社發票1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未經許可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其5年內再違反,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述,前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刑案查註紀錄表、前案判決、前案起訴書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所犯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罰則)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