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嘉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黃嘉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2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之,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279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1月27日起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予以羈押,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之原因自被告為另案羈押時起即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