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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侵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聲字第4號聲請人 即被害人之母 B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陳泓維選任辯護人 陳恪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4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4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B母(為避免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真實姓名以B母代之)為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4號被告甲○○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即代號AE000-Z000000000號女子(下稱B女)母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該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第7點分別亦有明定。另上開性侵害犯罪,包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此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即明。

三、經查,被告就B女部分所涉犯之罪名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少年拍攝性影像罪」,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案屬於性侵害犯罪之案件,且聲請人係本案之被害人B女母親,業據其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又本案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