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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俊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俊杰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法 官 張堯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