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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1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青峯選任辯護人 詹人豪律師

賴建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青峯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載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侵入住居罪、犯罪事實二、(二)對被害人為照相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等罪嫌;但否認有何違反少年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以及犯罪事實二、(一)部分加重強制性交,以及犯罪事實二、(二)部分侵入住居之加重條款,但就違反少年意願拍攝性影像部分,業據A女證述在卷,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民國64年出生,與A女相識係透過A女之長輩,明確知悉A女僅係就讀高一之學生,未注意自身成年人與未成年之界線,與A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後續更反目成仇,在114年6月22日時對A女犯下7年以上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行,被告所為危害社會秩序甚深,且違反社會倫理、道德常綱至極,又被告於偵查中就多數犯罪事實均矢口否認,態度反覆;況被告深知A女就讀之高中、租屋處、家人之住處,可認A女作為未成年人,恐遭被告騷擾,尤其在此種未成年人遭強制性交之案件,未成年證人尤其脆弱,更應重視及保護。

三、綜上,被告所犯各罪僅就承認部分加總,亦超過10年有期徒刑,危害社會秩序甚深,顯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若釋放,衡以本案涉及性犯罪,被害人對被告亦有畏懼之情,被告為求減免自身罪責或犯罪危害程度,而有影響被害人證詞之動機與能力,被告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必要,本院認無從以羈押之外之強制處分手段替代,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必要,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先敘明。

四、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