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VI BA CHI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0000007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00000007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7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現金乙節,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起訴後:
㈠本院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行本案準備程序期日,並將該次
庭期傳票寄達被告住居所,即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下稱A址)及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下稱B址),共2址。A址業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受傳票而送達,B址則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而送達,被告仍於該次庭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憑。惟查,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顯示被告於114年8月26日即已出境。
㈡為保障被告權益,本院另定於114年12月17日行本案準備程序
期日,且依法進行囑託送達及公示送達程序,被告仍於該次庭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節,有本院函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暨檢附被告簽證相關資料、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及網站公告頁面、公示送達證書存卷可佐。
㈢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均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已於上述,復無在監及在押情事,此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