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5選任辯護人 黃智靖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A05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A05對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