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94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代號AD000-A114012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
卷)告訴代理人 黃竣陽律師被 告 吳宇凡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51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D000-A114012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是聲請人為了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39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512號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性交罪,現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
又聲請人代號AD000-A114012號(姓名詳卷)為本案之被害人,且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侵訴字卷第31頁、第55頁),復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