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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侵訴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文豪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7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