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傳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9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A09為成年人,其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40分許,見AE000-A113045(00年0月生,姓名詳卷,下稱A女)甫放學而行經其住所,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招呼A女進入其住所後,隨即鎖上家門,不顧A女之意願,伸出右手抓摸A女之右胸,於A女走向大門欲離開時,再從A女之後方環抱住A女,以此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1次得逞。嗣A女返家後將上開事實告知其祖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涉犯之罪名,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判決自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均使用代稱或隱匿全名之方式,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A09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摸A女,我住在鄉下,家門都沒有關,A女突然進來我家,我覺得很莫名其妙,但我也沒有問她,A女一下子就離開了,我跟她完全沒有任何對話,也沒有摸A女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偵訊中辯稱:113年1月19日,A女有進來我家裡,我沒
有邀請她,是她自己進來。我不認識對方,我也不知道對方為什麼要進我家,當時我就坐在沙發上,我不知道A女在做什麼云云(見偵卷第62頁);復經檢察官當庭播放警方密錄器影像供被告觀看後,被告又改稱:我確實有要請A女喝飲料,但我沒有實際拿飲料給她等語(見偵卷第62頁)。嗣於審理中又翻異其詞,辯稱:我沒有摸A女,我住在鄉下,家門都沒有關,A女突然進來我家,我覺得很莫名其妙,但我也沒有問她,A女一下子就離開了,我跟她完全沒有任何對話,也沒有說要請她喝飲料云云(見本院訴字卷第35-36頁)。被告前後說詞反覆不一,已屬有疑。況依常人之經驗,被告與A女素昧平生,互不相識,A女豈有可能未經同意,突然走進被告家中之客廳?又縱被告見A女莫名其妙進入自身家中,豈有不立刻詢問對方之目的、抑或驅趕對方之理?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訊中證稱:113年1月9日那天是我學校
結業式,我經過被告家門口,跟被告的狗狗玩,被告對我招手,第一次我以為不是叫我,我沒有回應,被告又招第二次手,我確認被告是在對我招手,我就走進他家,想說他是不是有事情需要幫忙。一進去被告就叫我坐下,轉身就把門鎖起來走近我後方,伸手用右手摸我的胸部,並且抓了一次,我馬上把他的手推開並說你要幹嘛,被告說要請我喝飲料,我趕快站起來說我要回家,我走沒2步被告又環抱我,時間不到1分鐘,是我試圖把門打開被告才停止動作,被告就走向廚房說要去拿飲料,我就趕快離開等語(見偵卷第49-50頁)。嗣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的住所離我家大概一公里,在案發的前兩天,我第一次遇到被告,當時我把被告家養的狗趕進去他們家,我有跟被告開玩笑說記得請我喝飲料,隔天被告真的有給我喝兩瓶飲料,再來就是再隔天我放學回家的路上,經過他們家門口,看見被告跟我招手,我想說他可能需要幫忙,所以走進去他家,進去之後他要我坐在他家客廳椅子上,然後轉身把他們家大門鎖起來,當下鎖起來之後,我就有在注意周遭的環境,之後他就從我的左邊繞到我的後面,然後用右手環過我的右肩膀摸我的右胸部,我當時馬上就制止他,問他你在幹什麼、不要這樣子,之後我要起身離開被告家,走到門口的時候被告從後面環抱住我,不讓我走,嘴裡一邊說著要去廚房拿飲料給我,我趁他鬆手的時候,打開他家的門跑出去,然後就一路跑回家。我後來回到家當下我是打給我的同學,之後打給我的姑姑,然後才是打給我的奶奶。案發當天我是穿著體育服,但我跟警察講述事情的時候,是穿著便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9-76頁)。基前以觀,A女就其於上開時、地,因被告向其打招呼而進入被告家中,被告突將門鎖上,並且觸摸其胸部,又轉身表示要去廚房拿飲料等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均前後一致,無何抽象、避重就輕或誇大情節之說詞,亦無明顯扞格或矛盾之重大瑕疵,倘非A女親身經歷,實無憑空杜撰、虛捏不堪之受害情節,以誣指被告入罪之必要,堪認A女上開所證,尚非虛妄。
㈢嗣經本院勘驗警方接獲報案,並至案發現場勘查之密錄器畫
面(全部勘驗內容詳見附件),A女於錄影畫面時間13時0分30秒許向警方稱:「因為他們家養了一條狗,然後我每天都會來他們家跟狗狗玩,禮拜一的時候下小雨,我把狗狗趕回去,然後我就跟,因為我會跟長輩開玩笑,我就跟他說,那我把狗趕回去,你要記得請我喝飲料,然後他就笑笑,然後我就走回家,禮拜三的時候,我經過的時候,他有請我喝兩瓶沙士,然後就沒事。然後我今天從家裡,我今天從學校那邊,我在OK下車,走過來的時候,我就看到狗狗,我就跟牠玩,然後他就站在門口招手叫我進去,我不知道要幹嘛。然後進去之後他就把門鎖起來,他就開始對我亂摸,他叫我坐著,然後手就開始這樣摸,我就把他手推開跟他說你要幹嘛?然後他就說,他就一直說什麼要請我喝飲料幹嘛!然後一直摸我,我說不用,沒關係我要回家,我爸在等我,然後後來他,我要走的時候,他還從後面抱住我不讓我走,然後後來我趁他,我不知道他右邊是廚房還是什麼?反正他往裡面走,我就趁他不注意把他們家門鎖打開,就衝出來了,然後我還扭到腳」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6-37頁),上開內容均與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高度一致。
㈣嗣於錄影畫面時間13時2分25秒許,A女轉身往其奶奶方向移
動,並抱住其奶奶,頭往其奶奶肩膀處靠。員警詢問稱:「好,沒關係。啊!有沒有,現場有沒有拍照之類的?」A女搖頭後回稱:「我不敢啊!」員警續詢問稱:「都沒有?好,沒關係、沒關係。身份證先報給我一下?」A女雙手舉起拭淚,並稱:「H2024...」等語,並因情緒不穩無法完整告知身分證號碼,由其奶奶代答等情(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密錄器畫面擷圖見不公開偵卷第27-31頁),可見A女於案發後第ㄧ時間,經警方陪同回到案發現場時,情緒有明顯之波動、沮喪,甚至哭泣,並轉身擁抱其親人尋求慰藉,顯屬被害人遭猥褻後之典型創傷反應。
㈤嗣於錄影畫面時間13時5分37秒許,警方前往被告之住處,並
且敲門請被告出來應門,員警詢問稱:「你好,因為早上呴,有人報案啦!她說你有沒有…」被告立刻回稱:「我沒有(並舉手搖晃),她玩我們的狗,啊我說要請她喝飲料,我、我都沒有,我已經67歲的人了…」員警詢問稱:「好、好、好,不要緊、不要緊,我們先留個資料,好不好?」被告回稱:「好。」員警詢問稱:「啊!你也知道我過來是要問什麼事情了嘛!」被告答:「我、我、我、我這樣子…她就玩我們狗,她這樣進來啊!」員警詢問稱:「啊!你有沒有摸人家?」被告答:「我沒有摸人家,我沒有(台語)…,她說要吃飲料,我就請她喝飲料,她就不要,我不可能啦(台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0-41頁)。由上可知,被告於警方上門詢問時,員警根本尚未完整告知詢問之目的,僅稱「有人報案啦」,倘依一般常人之反應,應係立刻詢問員警誰去報案?報了什麼案?但被告彷彿未卜先知,立刻反應並激動稱:「我沒有(並舉手搖晃)」;又倘被告完全沒有對A女為任何肢體接觸,或為任何猥褻之行為,被告豈有可能在警方到達、並尚未告知案情時,立刻對一件不知名之犯罪事實否認犯罪,更甚至主張「我、我都沒有,我已經67歲的人了…」,彷彿係以自身之年齡,擔保不可能犯下相關犯罪,顯見被告已然知悉自身之犯行,不過僅在員警面前矯飾其詞,自曝其短。
㈥綜上,證人即告訴人A女不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
高度一致,更與其第一時間向警方表示之案發經過完全吻合,倘非A女親身經歷,實無憑空杜撰、虛捏不堪之受害情節,以誣指被告入罪之必要;A女於警方密錄器中更數度哭泣,並且尋求其奶奶之擁抱安慰,此為被害人遭性犯罪後之典型創傷反應;嗣後被告於警方詢問時,員警根本尚未告知案情,被告卻未卜先知否認犯罪,顯見被告早已知悉案發事實,僅係虛詞矯飾。綜酌上情,堪認A女指訴其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強制猥褻一事,與事實相符,至為灼然。
二、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俱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㈡查被害人A女係00年0月生,於本案發生當時為未滿18歲之少
年,然其當時已接近16歲,身高、體型並無明顯與成年人相區隔,若非知曉其生日之親友,恐難知悉其尚未年滿18歲之事實;另A女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身穿制服,不是穿體育服就是制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74-75頁),惟經本院勘驗警方接獲報案後之密錄器畫面,A女與警方回到案發現場之裝著,係穿一件白色便衣外套在外(密錄器畫面擷圖見不公開偵卷第23-34頁),無法排除案發時A女身著外套,將制服或體育服穿著在內之可能,本案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明知或可得而知A女未滿18歲,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在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竟不
尊重A女之性自主權,利用A女進入其家中,以為需要幫助一事,對A女為上揭強制猥褻之行為,嚴重戕害A女身心發展及人性尊嚴,對A女身心所造成之傷害及影響要屬深遠,所為殊值非難;衡以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矯飾其詞(被告更於本院審理中稱:我跟告訴人建議,你現在才10幾歲,你以後讀書,就業都有汙點,我有一個朋友老婆是公務員…。經審判長當庭制止其發言,犯後態度惡劣,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且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尋求告訴人之原諒,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22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A01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勘驗本件員警與告訴人至被告住處查訪過程之錄影光碟 (一)檔案名稱:2024_0119_125746_613。 ⒈光碟播放時間共2分59秒,為到場員警密錄器之影像畫面,本檔案之錄影畫面為2024年1月19日12至13時許所錄製。 ⒉錄影畫面時間12時58分02秒許:可見員警步行進入社區大門,並且詢問有沒有人報案,員警稱好像是有小孩被拐走,但社區內人員表示沒有人報案,員警稱我們打電話問一下報案人。 ⒊錄影畫面時間13時0分30秒許: 告訴人從錄影畫面右側走向員警,手伸向前方指著錄影畫面中的四合院建築。告訴人:因為他們家養了一條狗,然後我每天都會來他們家跟狗狗玩,禮拜一的時候下小雨,我把狗狗趕回去,然後我就跟,因為我會跟長輩開玩笑,我就跟他說,那我把狗趕回去,你要記得請我喝飲料,然後他就笑笑,然後我就走回家,我今天…(接下個影片檔案) (二)檔案名稱:2024_0119_130047_614。 ⒈光碟播放時間共2分59秒,為到場員警密錄器之影像畫面,本檔案之錄影畫面為2024年1月19日13時許所錄製。 ⒉錄影畫面時間13時0分47秒許:告訴人:他禮拜三、禮拜四的時候,禮拜三的時候,我經過的時候,他有請我喝兩瓶沙士,然後就沒事,然後我今天從家裡,我今天從學校那邊,我在OK下車,走過來的時候,我就看到狗狗,我就跟牠玩,然後他就站在門口招手叫我進去,我不知道要幹嘛!然後進去之後他就把門鎖起來,他就開始對我亂摸。員警:亂摸?告訴人:就是、就是他叫我坐著,然後手就開始這樣摸(此時告訴人有模仿被告騷擾過程之舉動,告訴人向畫面中紫色衣服之人之胸前以手滑過該人之前胸部位)。 ⒊錄影畫面時間13時1分11秒許:告訴人:然後我就把他手推開跟他說你要幹嘛?然後他就說,他就一直說什麼要請我喝飲料幹嘛!然後一直摸我,我說不用,沒關係我要回家,我爸在等我,然後後來他,我要走的時候…員警:慢慢講就好。告訴人:他還從後面抱住我不讓我走,然後後來我趁他,我不知道他右邊是廚房還是什麼?反正他往裡面走,我就趁他不注意把他們家門鎖打開,就衝出來了,然後我還扭到腳。員警:什麼時候?什麼時候發生的事?告訴人:剛早上中午11點多發生的事員警:11點多的時候?告訴人:11點多的時候。員警:妳知道他裡面住幾個人嗎?告訴人:應該只有他一個,然後他們家有那個什麼…員警:妳看的出來是,我們給妳照片,妳看得出來是誰呴?告訴人:(告訴人重覆點頭)。員警:嗯!那個強制猥褻。 ⒋錄影畫面時間13時1分54秒許:員警:那個,沒關係。你們兩位算是她的?(員警轉頭詢問告訴人旁邊之人)告訴人奶奶:我是她的阿嬷。員警:阿嬷?那她的父母在嗎?告訴人奶奶:沒有,都沒有住在一起。員警:都沒有住一起,好,那我就先問你們資料(開始對告訴人爺爺、奶奶做年籍資料確認)。員警:妳幾歲了?告訴人:16,目前15,下個月27滿16。員警:所以妳監護權目前是在阿嬷那邊嗎?告訴人:對,是。她跟我爸爸共享。員警:妳爸爸,妳爸爸現在人咧?告訴人:找不到人。員警:找不到人?是沒有聯繫了是不是?告訴人:是。 ⒌錄影畫面時間13時2分25秒許:(告訴人轉身往奶奶方向移動,並抱住其奶奶,頭往其奶奶肩膀處靠)員警:好,沒關係。啊!有沒有,現場有沒有拍照之類的?告訴人:(告訴人搖頭)我不敢啊!員警:都沒有?好,沒關係、沒關係。身份證先報給我一下?告訴人:(告訴人雙手舉起來拭淚)H2024...,然後開始報身份證號碼(因告訴人忘記身份證號碼,告訴人奶奶幫忙告訴人告知其身份證號碼)。 ⒍錄影畫面時間13時3分8秒許:員警:那個你們等等方便嗎?你們等等都有空嘛?告訴人:(點頭回覆)。員警:妳去一下,要去一下中壢分局,因為這個案件的層級可能要到中壢分局。告訴人:謝謝。員警:那妳說只有那一戶嘛!那大概穿著是?穿著還記得、有印象嗎?告訴人:應該是POLO衫。員警:然後年紀大概多大?告訴人:5、60歲。員警:啊!頭髮?告訴人:白頭髮,我忘記有沒有戴眼鏡了。員警:白頭髮。好,沒關係。妳認識這個人嗎?告訴人:只有見過他2次。員警:就是經過他家,在玩狗狗的時候?告訴人:對。(接下個影片檔案) (三)檔案名稱:2024_0119_130347_615。 ⒈光碟播放時間共2分59秒,為到場員警密錄器之影像畫面,本檔案之錄影畫面為2024年1月19日13時許所錄製。 ⒉錄影畫面時間13時3分46秒許:告訴人奶奶:沒有,他前一天有拿沙士給她喝…告訴人:有拿飲料給我喝。告訴人奶奶:那他可能就在門口等她。員警:就這一間嘛?告訴人:對,因為那時候他們家狗狗大叫,然後他就衝出來了。員警:所以他就只有碰觸妳,還有其他的行為嗎?告訴人:沒有,我就跑掉了。員警:沒有呴?那妳有受傷嗎?告訴人:我腳扭到,我腳有點痛。告訴人奶奶:她後來他們一個組內的弟兄載她回去。告訴人:因為他們家的狗狗有追,然後雖然認識我,沒有咬我,但我還是有點痛,他追到那條線,我就一直跑,跑到那邊去(告訴人轉身用左手指著道路遠處)。員警:妳腳扭到,有看醫生了嗎?還沒?告訴人:沒有,就拐到,但是又還好,還可以走。告訴人奶奶:沒有,她剛剛才講。 ⒊錄影畫面時間13時4分28秒許,現場員警開始走向被告住處。 ⒋錄影畫面時間13時4分57秒許,現場員警已走到被告住處前方之庭院,此時可聽見黑色小狗朝著現場員警叫吠,並朝著現場員警走過來,被告住處是一間紅色磚瓦搭建的平房。 ⒌錄影畫面時間13時5 分12秒許,現場員警走到上開平房的門口前大聲詢問:有人嗎?並在大門之玻璃上敲打幾下,再次詢問:有沒有人? ⒍錄影畫面時間13時5分32秒許,透過大門之玻璃可看見被告自左邊的房間出來,並朝著大門走出來。 ⒎錄影畫面時間13時5分37秒許,被告出來打開門。員警:你好,因為早上呴,有人報案啦!她說你有沒有…被告:我沒有(並舉手搖晃),她玩我們的狗,啊我說要請她喝飲料,我、我都沒有,我已經67歲的人了…員警:好、好、好,不要緊、不要緊,我們先留個資料,好不好?被告:好。員警:啊!家裡面只有你一個人住喔?被告:我還有一個外甥。員警:還有一個外甥,好。(嗣員警開始對被告為人別確認身分證字號、姓名)員警:好,這個案件呴,我們會受理,我們會到時候再通知你去做筆錄,好不好?被告:好。員警:啊!你也知道我過來是要問什麼事情了嘛!被告:我、我、我、我這樣子…她就玩我們狗,她這樣進來啊!員警:啊!你有沒有摸人家?被告:我沒有摸人家,我沒有(台語)…她抓車,她說要吃飲料,我就請她喝飲料,她就不要,我不可能啦(台語)!員警:好,那你行動電話多少?(接下個影片檔案)被告:0953… (四)檔案名稱:2024_0119_130647_616。 ⒈光碟播放時間共2分59秒,為到場員警密錄器之影像畫面,本檔案之錄影畫面為2024年1月19日13時許所錄製。 ⒉錄影畫面時間13時6分46秒許:員警:然後呢?被告:4,3個2,07。員警:好,湯先生,我先跟你講喔!這件案件還是會送到,送到地檢署呴,那個到時候你還是要在筆錄中說明,也要跟檢察官說明,好不好?到時候要麻煩處理跟出席喔!被告:好。 ⒊錄影畫面時間13時7分8秒許,現場員警訪查被告完畢,轉身欲離開被告住處,並往大門處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