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AE000-A113333被 告 黃政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