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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AE000-A113333被 告 黃政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