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VAN CAO(中文姓名:阮文高)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NGUYEN VAN CAO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