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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育榮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宋育榮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告訴人莊路發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