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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智健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38號、第18075號、第2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智健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智健前因強盜等案件,於民國115年1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詐欺得利及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涉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被告既坦承犯行,自可預期刑期非短,依趨吉避凶、逃避罪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命被告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三月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徵得本院同意借提執行,而於115年3月9日起發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17年5月8日乙節,有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現經另案執行之刑罰,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足認本案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揭規定,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裁定被告自執行刑期之日即115年3月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曾家煜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