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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昆諭選任辯護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昆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