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文謙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6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李婉庭於115年2月9日庭後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而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則不受影響,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