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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陳敏風

丁沛蓁被 告 劉國養

劉佳欣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敏風、丁沛蓁對被告劉國養、劉佳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