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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蔡美玲

楊勝傑被 告 呂維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35號,114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2-26